第166章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,方为李翊行事之风 (28 / 3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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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李翊便带上荀攸,草拟了一个基本的律令。
让太史慈带去,在豫章进行初步的尝试。
“子义此去,有便宜行事之权。”
“凡官员任命,生杀予夺可自行决定。”
李翊唯恐律令于太史慈掣肘,又让他放开手去做。
不论如何,徐州方面会对他的工作全力支持。
若实在做不好失败了,该弃就弃,不必强求。
李翊又对太史慈叮嘱多项事务,才准备遣他离去。
当此时,又有一使到。
乃是丹阳太守袁胤送过来的文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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